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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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4 (第6/7页)

  他指出,对这条规定,我当时就有不同看法:第一,这条规定本身意义不大,保护不了业主;第二,这条规定一旦颁布生效,会引起天下大乱……。后面他讲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开发商退款之后的处分问题,得到与未得到车位业主的利益平衡问题等等。最后破涕为笑:“所以,最后立法者还是想通了,顶住了社会舆论的压力。”

    生活在一二线城市的人都深有感触,物价局的人从来是不管房价飞涨的,致使房价成倍成倍地飞涨,如野马一样的狂放不羁,如脱辔的公牛一样的横冲直撞。房价昂贵,车位、车库价格更贵,一个车位少则要八九万元,多则五六十万元的也有。物权法浅尝辄止,没有挺身而出制止这种非理的恶劣现象,这是更大的遗憾。

    三则,关于居住权的去留问题。

    车位车库问题还不是城市居民最焦虑的问题,最焦虑的问题是居住权的设计与保护问题。

    曾经有个国土资源部长说他自己一辈子购买不起商品房,曾经有个广州市长(副部级)说他自己一辈子购买不起商品房。那些高官厚禄的人尚且如此,那么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平头百姓呢?那些高官纵然购买不起商品房,单位好歹会安排套公寓房居住的。

    物权法专门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自动续期,这对于广大的有产者而言是非常受到欢迎的。然而,最苦莫过于无产者。

    1998年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享受公房的待遇取消了,将住房实物分配改成了住房货币分配。这就导致大多数老职工既没有参加住房实物分配,也没有领取到住房补贴费,甚至于有些老职工逝世多年也没有享受到这样的政策待遇。由于原企业倒闭、改制等原因,于是讨要住房补贴没有门路;由于权利人长期以来不知道国家有住房补贴费的政策规定,很多人十几年来一直蒙在鼓里,维权之路漫长而曲折。

    原物权法草案第15章居住权,共有12个条款。后来审议时把这些条款统统删除掉了。纵观整部物权法,唯一保护无产者利益的就是这些条款。我国在经济困难时还能够咬紧牙关保护广大职工的居住权,到了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居住权基本上萎缩了,有些地方消灭掉了。对于低收入者和没有经济来源者,无疑是雪上加霜。

    人类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是衣食住行四大类,其中“住”的开支是最大的。政府每年出让土地的收入与房屋交易税等是非常可观的,国家政策规定了需要利用这笔钱的一部分用于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但是,绝大多数无房人等到头发胡子苍白了甚至于去世了,没有享受到政策的阳光温暖。

    物权法草案第180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显然是保护非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从物权属相来说,其不是用益物权,而是用益权,即没有收益权。这是他物权,与债权法的居住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婚姻家庭关系、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不在此列。

    但是,物权法安排了用益物权,却没有安排用益权,故原草案安排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上有些不符合文章结构上的要求。这也是居住权被立法者删除的原因之一。

    住房难,作为普罗大众的一大难题之一,被戏谑为三座大山之一。穷人家享受不到房屋所有权,最大希望是能够享受房屋使用权,这是解决住房难问题的必要措施。三座大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愚公移山精神。统筹安排居住权问题,应当是地方政府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居住权,对于地方政府起促进作用;如果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客观上会怂恿地方政府“不作为”,最后会直接损害无产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上的安定团结很是不利。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住房市场经济是一驾马车,住房福利社会主义也是一驾马车。这两驾马车,可以各走各的道路,也可一前一后地走。无论如何,努力保障穷人们的居住权至关重要,全社会都在关注事态的发展,地方政府不应当拉改革的后腿,应当模范地执行中央的解困房、经适房和相当的公寓房供给政策。

    关于居住权,首先是一种人权,即全体公民普遍享受一定之规的住房的权利,直接与基本人权和消除贫困的权利挂钩;其次是一种物权,即权利人对于所有权人住房上的占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身份立法的例子。

    保护居住权是世界性的命题,标志着世界文明的特种任务之一。

    世界住房日诞生时,据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的最新统计,世界上50亿人口中有10亿人栖身于不适合人类居住的条件很差的住所里,大约1亿人几乎没有住房到处流浪。

    住房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全球性和住房问题对人类是个巨大的挑战,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根据斯里兰卡社会主义共和国普雷马达萨总理的倡议,通过决议确定了1987年为“国际住房年”。

    1985年12月27日,联合国第40届大会一致确定,每年10月份第一个星期一为世界住房日,通过每年一度的纪念活动,提醒各国政府和人民尽快解决各自的住房问题。纪念活动从1987年开始,当初译称“世界生境日”(生境即生活环境、保护住房等),现在翻译成“世界住房日”较为通俗易懂,更容易被人接受。

    1989年主题:住房、健康和家庭。

    1991年主题:住房和居住环境。

    1992年主题:持续发展住所。

    1993年3月18日,我国参加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32名代表,向会议提出了关于将每年的1月16日定为中国住房日的议案,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问题。议案指出,我国有占世界1/5的人口,住宅建设是个大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到2000年,我国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的目标,还需要新建住宅面积16。5亿平方米,这是当务之急,也是今后的长期任务。

    上述资料引自《国际年世界日手册》第189~第190页《世界住房日》。该书是黄河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故有些资料不全面。

    注意,关于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是从1998年开始实行的,标志性文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颁布并同时实施日期为1998年7月3日。上述“新建住宅面积16。5亿平方米”,是指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寓住房的指标,实际上到23号文件实施时已经基本停止了公寓住房的建设。

    以1998年7月3日为界,新中国前49年的住房权问题落实得较好,之后开始走下坡路了。但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一些有产者的住房条件越来越好,一些无产者的住房条件越来越感到紧张。很多城镇居民既没有住房所有权,也没有住房使用权,呈现两头落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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