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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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4 (第7/7页)

   迄今为止,关于赞成和反对居住权进驻物权法的两派,仍然在针锋相对地进行争论。

    法律快车网2012年11月29日无名氏的长文《浅议我国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和制度设计》具有代表性。里面列举了反对居住权立法的几个理由和赞成居住权立法的几个观点,最后充分说明了居住权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笔者赞成他的观点。

    持反对意见的是梁慧星先生在中国法学网发表的《我为什么不赞成规定“居住权”?》他认为,创设居住权的目的,是要解决三类人的问题。一是父母;二是离婚后暂未找到居所的一方(通常是女方);三是保姆。

    上述所说的三类人并不全面,住房权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难问题,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之间,政府、慈善组织等都可以介入。譬如,广州市政府每年利用地方财政盖的解困房,低价出租给住房和经济困难户,与上述三类人没有必然的关系。而且,此类居住权是非常重要的行使渠道,其他渠道解决不了的问题这里可以解决。目前,国家政策已有规定,每年政府从出让土地收入抽出一部分专门用于解决特定的住房困难户,而且这是政治任务。

    梁文提到“公房制度已经废止。职工使用的公房,已经出卖给了职工,成了职工的私有财产。并且,国家推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商品房。没钱买房的,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实际情形是这样的,目前全国于政策上公房制度已经废止,但是并不是已经全部废止。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政府于2000年5月8日颁布《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禁止了公房出售,于是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剩余一些公房就继续出租给职工及其家属居住。对于这一类人,面临着现实居住权、未来居住权和继承居住权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需要物权法加以明确规定。

    梁文还把法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作对比,说法国妇女没有继承权,所以为此设立居住权,以保障这类人的居住权;中国提倡男女平等,妇女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必设立居住权。这个只能部分的说明问题,有些孤证的嫌疑。

    法国除了民法典的规定之外,还有《城市规划和住房法》(2003年)、《国家住房承诺法》(2006年)和《可抗辩居住权法》(2007年)。其中《可抗辩居住权法》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五类住房困难人群—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新华网2011年10月18日《揭秘新加坡法国美国住房保障制度》披露,法国有1000万人租住廉租房。就是说,接近1/4的法国人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法国廉租房租金通常只有市场价的1/3,最低仅为1/6,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阶层。

    对于新加坡这种市场经济国家,常住人口的82%(约310万人)居住在近100万套公共住房里,其中绝大部分是可出售的组屋。至于出租型的公共住房,预计到明年(2012年)年底约有5万套。

    上述网文于眉批上特别提示,以上三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主要交给市场去调节,政府很少干预,但在住房保障方面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为此各国政府均制定了详细周密的计划并严格落实。尽管他们的住房保障制度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但几十年的经验,对正在摸索住房保障道路的我国来说堪称宝贵。

    另外,法律快车网和中国法学网那两篇文章都有两个软肋,一是没有将住房权与国际行动联系起来进行论证,二是没有将近期先进国家如法国的新法律制度联系起来说明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法律规定的居住权,是私人的特别优先权之列。在处理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时,需要与一般的合法权益区别对待。类似于法国那样,政府不给困难群众供应相当的住房,权利人老百姓可以有权告官。事实上,居住权名为私人的物权,却已经成为准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私权公益化的特征。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私有财产的物权关系,有动态的与静态的、单独的与综合的、直接的与间接的、共有的与专有的、对内的与对外的,以及经济领域的与其他领域的、涉政治的与非政治的等各种类型。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和人际、社会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这种交叉性、多面性、发散性以及无规律性的私有财产保护机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的,也不是物权法规定的那么简单的。

    本文概要地介绍了公共利益的范畴、车位车库归属的落地问题和居住权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问题,以及其他一些问题。不难看出,中国物权立法过程中还有保守的一面。未来寄厚望于修改物权法,到那个时候不会出现之前那样的大争论局面,因为大家的法学水平在大幅度提高,很多问题完全达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

    私有财产保护与限制的问题,很多是零散、零碎的。本文受篇幅所限,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精彩绝伦的文章展现在朋友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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